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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度家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丙○○         乙○○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以原告丙○○、乙○○、丁○○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訴。   理   由 一、查原告提出之訴狀,係由甲○○以訴訟代理人資格簽名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委任 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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