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九號
原 告 仙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福醮
被 告 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志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五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B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