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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八號   原   告 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欲               送   被   告 邱麗芬即佰威文化企業社   住台北市○○○路○段○○○巷二         故鄉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   法定代理人 高源清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處答詢表各一紙足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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