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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吳宗霖   相 對 人 陳文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中關於「陳文宗」記載,應更正為「陳文榮」。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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