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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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