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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鄭玉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丙○○、甲 ○、乙○○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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