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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施貞惠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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