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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業於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二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是被告甲○○並無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民法第六條參照 ),原告列其為被告而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規定,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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