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丁○○
被 告 東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乙○○原名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