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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丁○○   被    告 東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乙○○原名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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