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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得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中   原   告 金環球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炳讚   被   告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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