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八之四號
乙○○○ 住台北縣中和巿秀朗路三段一00巷二弄八之四號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