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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52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八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農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二樓                送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          甲○○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參、證據:提出如該附件之「證據」欄所示證物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前揭證據為證,核屬相符,復未據被告作何爭執, 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參、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華民國日期<-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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