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第五三六四號
被 告 甲○○
?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方淑款為被告甲○○之訴訟
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方淑款因
非律師,且就本院所訊問事項,並
不知悉,本院認其不
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