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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5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第五三六四號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方淑款為被告甲○○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方淑款因律師,且就本院所訊問事項,並 不知悉,本院認其不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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