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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敏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拾玖萬捌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零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玖佰      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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