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兆敏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肆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
叁拾玖萬捌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零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玖佰
伍拾捌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