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鄭濟良
被 告 達新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之一
被 告 庚○○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六二九巷三六弄五號
壬○○ 住花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二樓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戊○○ 住彰
己○○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四樓
甲○○○ 住台北縣土城巿亞洲路九十巷十一號四樓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
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
橋、士林、彰化、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