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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鄭濟良   被   告  達新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之一   被   告  庚○○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六二九巷三六弄五號          壬○○ 住花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二樓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戊○○ 住彰          己○○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四樓          甲○○○ 住台北縣土城巿亞洲路九十巷十一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 橋、士林、彰化、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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