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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送達代收人 賴達泰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      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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