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麗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應繳
裁
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陸佰
壹拾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