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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融資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陸佰      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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