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麗莊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八萬三千六百一十元,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
年十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