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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融資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八萬三千六百一十元,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 年十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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