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八五六號
原 告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志賢
送達處所:台中
被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右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簽定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
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在卷
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