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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八五六號   原   告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送達處所:台中   被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定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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