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二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二
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
裁
判費銀元貳萬貳仟零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
叁拾肆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
(四)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將
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