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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七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丙○○、丁○○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      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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