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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叁拾壹萬壹仟叁佰柒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壹仟零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壹佰壹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      萬叁仟零陸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拾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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