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周賢淑、甲○○○、乙○○、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伍仟柒佰壹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
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佰捌拾伍萬柒仟零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佰伍拾
柒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