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送達代收人 劉   訴訟代理人 梁健一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叁佰萬零柒仟叁佰肆   拾貳元肆角,歐幣壹仟貳佰零叁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貳角玖分,澳幣壹拾叁萬壹   仟柒佰玖拾玖元伍分,及新台幣壹億零肆佰叁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元。原告應查   報前述美金、歐幣、澳幣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折算新台幣匯率後,將上述美   金、歐幣、澳幣及新台幣請求金額,以新台幣計算出總額,得出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 二、並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