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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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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一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蕭壬宏律師         劉韋德律師   被   告 百年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鎮○○路○○○○號   法定代理人 蘇海德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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