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濂松
送
住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貳萬捌仟零肆拾肆元折合銀元伍佰伍拾肆萬貳仟陸佰捌
拾壹元三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陸
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原告尚應補繳新
台幣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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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