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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3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除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祈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提單,業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催字第五 八二二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 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所謂公示催告之公告,催告不特定之相對人申報權利 之公告,登報之內容自應將催告之旨表明。本件聲請人僅於報上登載如附表所 示提單聲明作廢字樣,催告內容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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