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九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台北郵政五五之八五三號信箱
代 理 人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一樓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四四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高秋芬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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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四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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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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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商人壽 翁肇喜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世│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壹拾萬元 │AA00二一三0│ │
│ │ │貿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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