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六二號
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八日
屆滿,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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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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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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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佑懋貿易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壹萬叁仟壹佰捌拾│GB五九一一六0│七個│
│ │蘇梧喬 │行 │ │柒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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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佑懋貿易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貳拾陸萬叁仟柒佰│GB五九一一六0│六個│
│ │蘇梧喬 │行 │ │叁拾陸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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