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五六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年度催字第八三一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中興票券金融 79-NX-0000-0 0 000
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