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志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九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柯月英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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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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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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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倫企業股份有限公│交通商業銀行業務部│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壹拾玖萬叁仟貳佰│AC0四四四一二│ │
│ │司鍾春重 │ │ │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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