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49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五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歐柏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玖萬元     │AA一三七六一一│  │ │ │司張清和     │行        │           │        │二       │  │ ├─┼─────────┼─────────┼───────────┼────────┼────────┼──┤ │2│歐柏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貳拾柒萬元   │AA一三七六一一│  │ │ │司張清和     │行        │           │        │六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