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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49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九七號   聲 請 人 聖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0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高有企業有限公司陳│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叁萬陸仟柒佰伍拾│AK四二五四三七│  │ │ │正忠       │行        │           │元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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