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二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
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院
書記官 賈繼藩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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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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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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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柏格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壹萬零貳佰零肆元│SAN0三三0三│ │
│ │司鄭幼如 │南分行 │ │ │一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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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柏格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 │壹萬零貳佰零肆元│SAN0三三0三│ │
│ │司鄭幼如 │南分行 │ │ │一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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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柏格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壹萬零貳佰零肆元│SAN0三三0三│ │
│ │司鄭幼如 │南分行 │ │ │一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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