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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50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五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住台北市○○區○○街○○號一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惠生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梅蘭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營│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叁萬陸仟柒佰伍拾│QC00九0八七│  │ │ │         │業部       │           │元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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