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
本件應徵聲請費為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