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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5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應徵聲請費為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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