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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51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八年九月六日   │陸仟玖佰元   │00000000│  │ │ │限公司 乙○○  │業部       │           │        │        │  │ ├─┼─────────┼─────────┼───────────┼────────┼────────┼──┤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叁萬元     │00000000│  │ │ │限公司 乙○○  │業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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