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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5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宏融影像科技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永吉│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陸萬肆仟捌佰元 │KT一三九一五0│  │ │ │司陳鏡宏     │支庫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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