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世貿海運
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錦雪 住台北市○○街○○○巷五之一號二樓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二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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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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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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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貳萬零肆佰貳拾肆│QA六五六0二0│ │
│ │司徐富雄 │路分行 │ │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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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台運通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貳萬壹仟壹佰伍拾│QA六五六0二0│ │
│ │司徐富雄 │路分行 │ │肆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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