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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51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 │    │壹  │陸佰  │   │ ├─┼───────────────┼──────────────┼────┼───┼────┼───┤ │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    │壹  │玖佰玖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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