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康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九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蔡梅蓮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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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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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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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遠東商業銀行台北逸│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叁拾玖萬壹仟壹佰│BC0一四七八五│ │
│ │限公司 乙○○ │仙分行 │ │捌拾壹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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