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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52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康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康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遠東商業銀行台北逸│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叁拾玖萬壹仟壹佰│BC0一四七八五│ │ │ │限公司 乙○○  │仙分行      │           │捌拾壹元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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