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如附表編號一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屆滿,
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二部分其申
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所請於法未合,另以
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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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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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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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立有限公司 周武│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壹萬貳仟伍佰元 │0000000 │七個│
│ │雄 │行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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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貿嘉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萬肆仟伍佰零壹│0000000 │八個│
│ │陳世良 │行 │ │元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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