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
代理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二六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魏淑娟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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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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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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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二二三二二─七│ │壹 │壹佰陸拾│ │
│ │ │ │ │ │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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