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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除字第 5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送台北市○○區○○○路○段○○號七樓之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七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甲○○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伍萬叁仟肆佰肆拾│BC0五五九九四│  │ │ │         │行        │           │叁元      │四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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