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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保險字第三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被   告 Mexican               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Mexican Line LImited之法定代理權人 。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Mexican Line LImited之法定代理權人,本院認被 告Mexican Line LImited欠缺法定代理權而可以補正,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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