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保險字第三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被 告 Mexican
設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Mexican Line LImited之法定
代理權人
。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Mexican Line LImited之法定代理權人,本院認被
告Mexican Line LImited欠缺法定代理權而可以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