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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二、應為之聲明。 三、供證明兩造已結婚之證據。 四、兩造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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