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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家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精神賠償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精神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五千一百八十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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