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丑○○
右原告與
被告子○○、寅○○、丁○○、乙○○○、甲○○○、癸○○、庚○○、壬
○○、己○○、辛○○、丙○○○、戊○○間請求塗銷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玖拾肆萬陸仟
肆佰元,折合銀元貳仟捌佰玖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
捌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預繳之
陸仟零參拾玖元,尚不足捌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