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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丑○○ 右原告與被告子○○、寅○○、丁○○、乙○○○、甲○○○、癸○○、庚○○、壬 ○○、己○○、辛○○、丙○○○、戊○○間請求塗銷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玖拾肆萬陸仟 肆佰元,折合銀元貳仟捌佰玖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 捌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預繳之 陸仟零參拾玖元,尚不足捌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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