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家訴字第三號
原 告 戊○○○
丁○○
乙○○
丙○○
送達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號四樓(遷出國外)
右
當事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因遺產之
繼承、分割、
特
留分或因
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
住所
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遺產繼承及分割提起訴訟,被告又住居國外,是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
自應由被
繼承人方文奎死亡時之住所地台灣省基隆市(按被告死亡地及死亡時之
住所均在台灣省基隆市,見原告所附之死亡證明書)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遠亮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