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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家訴字第三號   原   告 戊○○○         丁○○         乙○○         丙○○              送達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號四樓(遷出國外) 右當事人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 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住所 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遺產繼承及分割提起訴訟,被告又住居國外,是揆諸首開說明,本件 自應由被繼承人方文奎死亡時之住所地台灣省基隆市(按被告死亡地及死亡時之 住所均在台灣省基隆市,見原告所附之死亡證明書)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遠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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