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票字第三八六三六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日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付款
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
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庭~B法 官 朱漢寶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
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
書 記 官 王崇宇